按照主干路、大型桥梁、隧道一日两巡,街巷路、一般桥梁一日一巡的规定,
各管理所对管辖区域内所有道路桥梁设施的破损情况都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报修。原
则上不允许进行重复报修。
1、管理所对发现的道路桥梁设施自然破损情况要做好记录,交由所内勤录入
计算机,上传至设施管理科计算机主服务器。
2、单位工程不足50平方米的,各管理所可在上传报修单的同时,安排施工单
位进行维修;单位工程超过50平方米的,必须在得到设施管理科同意维修的回执后,
方可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3、对于特殊情况,可在口头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先行安排施工,并在工作日
24小时内、非工作日48小时内按照报修程序进行补报,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
所请示的领导。
4、对于上级领导直接安排的维修工程,设施管理科当日通知各管理所,各管
理所应在工作日24小时内、非工作日48小时内按照报修程序进行报修,并在备注栏
内注明具体安排工作的领导。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施工单位的和情况严重需强调重复报修的,各管理
所在填写报修单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6、在填写挖掘工程验收单的同时,计算机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对应的报修
单,各管理所应在报修单上补充填写挖掘的单位、下管的类型、挖掘的深度、管道
直径和报修单位。
7、当年挖掘修复的管线出现的二次下沉的报修必须及时,尤其是横过管线整
体下沉超过0.5cm或影响行车舒适的,必须立即向原维修单位进行报修,非原单位
维修的注明原工程核量单编号,登记备案。
8、对主干路、客运及迎宾路上的破损,各管理所应在工作时间4小时内、非
工作时间24小时内进行报修。对其他街巷路的破损,各管理所应在工作时间8小时
内、非工作时间48小时内进行报修。对道路严重损坏,危及行车及行人安全的,管
理人员应首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立即进行口头报修,并在工作时间4小时内、非
工作时间24小时内进行报修。
9、挖掘修复的报修,应在上传挖掘验收单的当日,上传维修报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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