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施工计划。每年三月一日前通过《大连日报》通知各挖掘道路
施工单位申报当年道路挖掘工程计划。申报的道路挖掘计划统一由设施管理科整理后通过新闻媒
体实行对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在此基础上由设施管理科负责编制当
年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施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大修和养护维修工作对全年道路挖掘工程综合协调,
做出合理安排,保证道路桥梁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2、受理城市道路挖掘工程或开设临时出入道口的申请,经现场勘察,市交通管理部门备
案,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日发给挖掘道路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3、凡挖掘城市主要干道、繁华地区、旅游景点地段,长度在200延长米以上,工期超过10天
的大型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大连日报》上实行工程公示,说明施工原因、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位置、施工期限、工程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公示内容见报后发给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
4、挖掘城市道路长度200延长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审批前由设施管理科组织有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现场交底,并做好工程交底记录,确定施工方案后方可开工。挖
掘道路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必须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应详细注明工程名称、位
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公示牌由设施管理科统一制作、
安放。
5、审批道路挖掘工程时,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租用安全护栏、警示带等安全警示标志。安
全警示标志的租用必须在挖掘工程审批同时办理,收取租用费后发放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凡
未按规定领取、安放安全警示标志的施工单位,不得发给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未按
规定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的,各管理所有权停止施工单位施工。
6、电业、路灯、电讯等单位申请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电缆,设施管理科应与管理所共同
现场审查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的位置。原则上在绿地、空闲地带设置,严格禁止占用人行步
道或在交叉路口设置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
7、申请人行步道改造铺装异型地砖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写出书面承诺,在城市道路规划改
造和挖掘道路铺设各类地下管道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不予办理。
8、申请利用人行步道设置临时停车场、台阶、广告、灯箱等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
人,持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挖掘道路施工许
可证。
9、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作施工工地的单位或个人,持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批准的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到我处缴纳道路损坏赔偿保证金,设施管理科通知相关管理所后方可施
工。
10、申请废除城市市政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开发建设批
文、红线位置图,经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废除城市市政设施许可证。
11、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对新建小区、建筑物等进行煤气、自来水、供
热、排水等工程配套,设施管理科必须就有关开发建设区域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新开发建
设区域内的市政设施建成后的移交、管理等方面和开发单位达成协议后,方可办理配套工程道路挖
掘施工许可证。
12、非市政道路的挖掘审批,审批前设施管理科必须进行现场查看,确定维修方案后方可审
批。无主管单位的非市政道路,按正常管理程序申请、收费、发放许可证。有主管单位的非市政道
路,挖掘道路施工单位必须与道路产权单位达成维修协议,在我处预交维修道路保证金后方可施
工。维修道路保证金在道路维修完成后退回。各区管理所要认真加强监督,确保非市政道路挖掘工
程及时修复。
13、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章单位或个人,管理人员发现后,首先停止施工,发出
书面违章通知书,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到设施管理科按规定程序补办道路挖掘许可证。办理许可证
同时按照收费标准加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对拒不办理许可证又不缴纳挖掘修复费的单位或个
人,设施管理科应将该单位记录在案,在以后的审批中追查违章单位或与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协作,联合采取措施制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诉讼解决。
14、挖掘道路施工许可证设施管理科在当日内下传相关区管理所。主干路横向道路挖掘工程
设施管理科在当日16时前通知区管理所和道路维修单位;街巷路横向道路挖掘工程所在区管理所在
当日16时前通知设施管理科和道路维修单位,并对管理工作作具体交接说明。特殊情况设施管理科
和各区管理所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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